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出租合同关系,而将出租物出租给次承租人用、收益。
国内《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对转租行为作了如下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可以将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然而,问题在于:未经出租人赞同,将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与第三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到底是无权处分所引发的效力待定合同还是有权处分的有效合同?学界一般觉得,应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由于《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可以将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根据该条规定,承租人只有经出租人赞同才有权处分该出租物,不然即是无权处分,假如出租人事后不追认转租合同效力的话的,该转租合同即为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转租房子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出租合同继续有效。房子转租期间,出租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子转租期间,出租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房子转租期间,承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出租合同,同意转租人对承租房子导致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但出租人与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